“夫妻店”也有职务侵占?婚没能离成反遭冤狱三年关正阳 文/图
7月15日15时30分,崔清身着红色衣裤,像一面红旗一样飘出普兰店市看守所大门,30多名亲友呼地一声迎上前去。崔清紧紧地搂着年迈的父母,抱头痛哭。经过了3年4个月的关押,崔清终于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离婚庭上被铐走 在采访中,崔清亲属和知情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桩由离婚案到“刑事案”的奇案的演变过程。 1964年10月,崔清出生在辽宁省普兰店市瓦窝镇农村。1986年,她与同乡滕某结婚。滕某比她大一岁,两人都是小学毕业。由于家境贫寒,滕某娶她时,欠了4万元的债。1987年,儿子呱呱坠地。虽然日子过得挺紧巴,夫妻感情却很好。 1989年,滕某到大连创业,他从小包工头做起,经过一番打拼,相继有了自己的工程队、建筑公司、机电安装公司船舶修造厂,后来还成立了集体公司,资产近亿元。1991年,崔清来到大连,帮丈夫打理工地事务。 崔清万万没有想到,滕某也是个“有钱就变坏”的男人。当她发现丈夫在外沾花惹草时,就与他争吵。变了心的丈夫也不顾及结发夫妻的情分,多次对其拳打脚踢。有一次,滕某将崔清打得遍体鳞伤,儿子上前劝阻,滕某飞起一脚,将其踹了几尺远,致其小便失禁。崔清痛不欲生,服下80片安眠药想寻短见,幸亏抢救及时,才保全了性命。 1999年11月,崔清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领着儿子,冒着纷飞的大雪离家出走,自租房子住。其间,她多次接到滕某的恐吓电话:我叫你做鬼,你做不成人。你如果要离婚,我就把你送进监狱! 2000年11月,崔清为了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毅然向西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儿子由崔清抚养,滕某负担抚养费。 2001年3月20日下午,崔清与滕某的离婚诉讼在西岗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不久,就闯进来4个刑警,将崔清铐上双手,从法庭上强行带走。事后,崔清被告知,有“一个有良知的人”举报,她涉嫌挪用了大连三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款300万元。崔清知道是滕某使的坏。 被控“职务侵占” 2001年4月26日,崔清被正式批捕,理由却是涉嫌侵占普市校办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工程处(滕某的挂靠企业)资金340余万。8月22日,普市公安局以崔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8月21日,普市法院经审理以起诉罪名判处崔清有期徒刑15年。崔清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第十八工程处是滕某个人承包性质企业,属于“夫妻店”。自己在与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拿了自家的钱,何罪之有? 1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普兰店市校办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工程处是否为挂靠企业,该处的资产属何种性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一罪不成再添一罪 2002年4月,崔清家人向国家税务总局写信,举报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税务总局责令大连市国税部门严查此事。经查,滕某是普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1998年9月至2000年5月,该单位伙同普市瓦窝镇税务协管员李昌东,先后7次向大连造船新厂虚开7组发票,价税合计2410949元,逃税30余万元。7组发票全为李昌东一人填写。后来,已逃税款被普市国税局追缴入库,对滕某涉嫌犯罪一事,未做任何处理。 8月20日,案情突变,李昌东向警方自首。他交代说:从1997年至1998年间,我在办公室的桌子上捡了一本空白增值税发票。一年后,经崔清要求,自己分7次为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虚开了增值税发票。12月6日,普市警方将此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3月13日,在法院的建议下,普市检察院将两案合并起诉。于是,崔清头上又多了一项罪状。 辩护律师仗义执言 一桩普通的离婚案,在一只“无形的手”的操纵下,演变成刑事案。 4月16日,普市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辩论。公诉人认为,崔清与李昌东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崔清则完全予以否认,理由是,自己在1999年11月,就与滕某分居并离家出走,但李昌东虚开的发票有三张是在此时间后虚开的,有一张甚至是2000年5月开的。在夫妻矛盾恶化的时候,自己根本不可能如此地为滕某违法出力。辩护人和法官多次追问李昌东,崔清给了他多少好处。李昌东否认接受过崔清的好处费,只承认崔清请他吃过几次饭。辩护人多次发问,请李昌东说明每次虚开发票的地点和过程等情况,李昌东都称“记不清,忘记了”,甚至连崔清加盖的印章是圆形还是椭圆形都说不出。 9月8日,普市法院作出判决:崔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昌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崔清不服,再次提起上诉。10月28日,大连中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1月5日,普兰店市法院再次开庭。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清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万元。李昌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5万元。崔清不服,再次上诉。 “无罪”不是句号 2004年3月11日,大连市中院开庭审理崔清一案。原机电安装公司员工杨某打破沉默,毅然出庭作证。他说,1999年,滕某、崔清夫妻关系十分紧张,崔清离开公司,发票专用章就由杨某掌管。涉案的7组发票,有的是杨某根据滕某的指使加盖的,有的是滕某派司机将印章取走加盖的,李昌东不可能与崔清合伙作案。 7月13日,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指控崔清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崔清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只是一种推断;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崔清指使李昌东所开,证据不足;采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滕某等人的证言作为上诉人崔清的有罪证据,属于采信证据不当。法院认为,崔清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应当予以采纳。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诉人崔清无罪;原审被告人李昌东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听完判决,崔清喜极而泣。 崔清虽然被无罪释放了,但是,这个案子却留下了许多悬念:崔清无辜被关押3年4个月,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这个责任谁负?崔清受人陷害,陷害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滕某、李昌东等人作伪证,怎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是否要追究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崔清与滕某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普市法院一次判决一个样,难道只是办案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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